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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櫻女士:
因你操縱“納川股份”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沒收違法所得49,101,709.34元,并處以147,305,128.03元罰款。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4〕128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聯系電話:0755-88666521),逾期視為送達。
如你對我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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