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熙正:
因你操縱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構成操縱市場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責令你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6,019,834.94元,并處以12,039,669.88元罰款。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我會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08號)。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決定書(聯系電話:010-88061189)。逾期即視為送達。
你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款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