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兩會報道組 朱寶琛
全國人大代表、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原院長黃世忠教授3月5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特別是《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印發后,財政部和證監會采取了一系列抑制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舉措,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實行“零容忍”的嚴監管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總體上趨于改善。

全國人大代表、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原院長 黃世忠
“但也應看到,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時有發生,一些上市公司的造假金額屢創新高,虛盈實虧的現象不在少數。”黃世忠說,對于上市公司根據虛假利潤發放的現金分紅、高管獎金以及繳納的稅收應否追回或退還,目前法律法規尚未明確規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還沒有對這些問題的處理提出明確和一致的意見,不利于維護投資者權益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為此,黃世忠建議,財政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利用虛假利潤進行利潤分配以及相關稅收問題予以明確和規范,盡快做出相應的處理規定,或者在修訂《會計法》時予以規范,以維護廣大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追回上市公司通過虛假利潤分配的所有股利不現實,對無辜的中小股東也不公平,但至少應追回對財務造假負有責任的大股東和高管人員通過虛構利潤從上市公司分得的股利和獎金。上市公司因虛構利潤而多交的所得稅和增值稅,也應退還,或者允許在未來年度抵扣。
“對于追回的股利、獎金和退還的稅收,除了進行相應的會計調整外,也可用于支付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被監管部門處以的罰款。”黃世忠說。
黃世忠建議,監管部門對財務造假責任人(參與和實施財務造假的大股東和高管人員)的罰款,首先應用于支付上市公司被處以的財務造假罰款,尚有余額才依法上繳,以免無辜的中小股東因大股東和相關高管人員實施財務造假而遭受損失的同時,還得按其所持股份比例承當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罰款(名義上是上市公司支付罰款,實質上是所有股東承當罰款損失)的不公平現象。
(編輯 張鈺鵬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