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詩鈺
近期,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強調“要高度重視防控金融風險,加強監管協調,加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隨后,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司法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指出,全面組織開展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
該通知提出,地方政府應當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范的市場化運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府可適當讓利。
同時,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上海財經大學銀行系教授曹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社會資本來講,參與PPP項目最終需要盈利,尤其是周期長、投入大的公共項目,投資回報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社會資本參與要有地方政府給予優惠條件、收益保證或者把此類項目和盈利性資產結合起來降低風險。
“從目前看,地方政府推進PPP項目受到了政策的影響,變相負債融資的方式推進PPP項目的簡單操作手法受到了約束,地方政府應該在兩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發掘適合PPP模式的項目,精算公共項目的成本、收益和風險,采取把社會資本參與收益率較低的公共項目、在社會資本參與具有較好收益的政府項目相互結合等創新性方式推進PPP項目的實施;二是地方政府應該重點強化和社會資本之間的信任水平,降低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的成本。”曹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