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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是國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違法違規案的責任人員,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并處以9萬元的罰款。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九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6號)。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你應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如果你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請與我局聯系(電話010-88086157,傳真010-8808802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