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12月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實施《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簡稱“辦法”)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辦案規程》(簡稱“自律處分委員會”)。兩份文件的發布將進一步規范實施自律措施,保障自律管理對象正當權利,促進證券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所稱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協會針對較輕違規行為采取的自律措施。紀律處分是協會針對較重違規行為采取的自律措施。
辦法對會員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要求參加強化培訓;警示;責令改正;責令進行合規檢查;暫不接受備案或注冊以及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對會員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蛘呷∠麉f會授予的業務資格;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
辦法明確,從業人員違規的,協會綜合考量違規性質、危害后果、社會影響、過錯程度等因素,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是情節較輕的,可以采取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要求參加強化培訓的自律管理措施;
二是情節一般的,可以采取警示、責令改正、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等書面自律管理措施;
三是情節較重的,可以采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的紀律處分;
四是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注銷執業證書的紀律處分。
自律處分委員會明確,案件辦理實行自律處分會議制度。委員會自律處分會議包括重大紀律處分案件的復審(簡稱“復審會議”)和全部案件的復議(簡稱“復議會議”)兩類。
重大紀律處分案件包括對協會會員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紀律處分,“注銷執業證書”的紀律處分,以及其他情況復雜或影響較大的紀律處分案件;但是,《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簡單案件除外。
自律處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暫停其參加自律處分會議: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未按照協會的規定勤勉盡職的;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自律處分會議的;不適合參加自律處分會議的其他情形。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