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詩鈺
近日,證監會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判決書,判決維持證監會就浙江九龍山國際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龍山國旅)短線交易案所作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維持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就該案作出的一審、二審判決。九龍山國旅短線交易違法行政訴訟案以證監會勝訴告終。再審判決書認可、支持了證監會對短線交易違法行為的執法原則和標準,對短線交易標的、主體、主觀方面等構成要件的理解作了充分闡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交易活動的合規標準,對于指導和規范投資者依法開展交易活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再審判決指出,《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禁止短線交易違法行為的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特定人員利用對公司的控制優勢或者信息優勢、短時間內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獲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有效構建內幕交易的事先防范和嚇阻機制。再審判決明確,短線交易違法行為的認定采取簡化的客觀判斷標準和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在買入上市公司股票時不是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行為人因買入上市公司股票才成為持股5%以上股東,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時具備上述身份的,應當適用《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證監會表示,短線交易違法行為損害“三公”原則,侵害廣大投資者利益,必須予以堅決打擊。證監會將繼續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打擊短線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有效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