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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曉嘉女士:
因你為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的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谷曉嘉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55號),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聯系電話0755-88666585),逾期即視為送達。
你如果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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