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中介機構是指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出具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等。中介機構是連接證券發行人與投資者的媒介,對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保障市場運行效率發揮著重要作用。中介機構在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須勤勉履行職責,如未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意見存在虛假等情形,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近年來,中介機構案件頻發,出現項目涉及中介機構集體“躺倒”的情況。
例如,某公司在交易所市場發行公司債券、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過程中,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編制虛假財務賬套,以及直接修改審計報告的方式,共計虛增營業收入615.4億元,共計虛增利潤總額119.11億元,扣除虛增利潤后,公司各年利潤狀況均為虧損。為公司提供承銷、審計、法律、評估等服務的5家中介機構未按照相關規則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承銷文件、審計報告、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存在虛假記載。最終,證監會根據2005年《證券法》,對債券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同時按照“一案雙查”原則,沒收相關中介機構業務收入并處以罰款,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注冊制的核心是增強信息披露,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背景下,對發行人及相關方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是提高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要環節,是防范證券欺詐造假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基礎,是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證監會將堅持依法嚴肅追究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責任,切實提高違法成本,督促其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構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市場運行體系。(天津證監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