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為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提高監管效能,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9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草案)》。會議表示,草案與證券法等有關規定相銜接,對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采取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投資者損失等的措施作出規定,對不履行承諾的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維護市場秩序,及時依法依規對投資者損失予以合理補償。
今年6月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顯示,草案被列入年內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月6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提出,“充分發揮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功能。”
“新《證券法》引入行政執法和解相關制度,其中新增的第171條,規定了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采取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投資者損失等措施情況下的處理,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項機制是我國證券行政執法領域中的新探索,有助于合理有效運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及時賠償投資者;也有利于弘揚誠信之風,為相關主體配合監管措施、穩定市場秩序提供更強激勵及必要約束。
新證券法第171條顯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證券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書面申請,承諾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期限內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被調查的當事人履行承諾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被調查的當事人未履行承諾或者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恢復調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無論國內還是國外,在證券期貨市場行政執法領域中,都遇到了涉嫌違法但證明難度很大的現實問題。在處理這樣一種涉嫌違法但是無法確定違法行為的場景下,被處罰人(或行政執法當事人)愿意用承諾的方式,包括支付金錢、承諾約束自己的行為等一系列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證券期貨市場的不利影響。
“從監管部門角度來看,如果可以證明行為是違法的,就按違法行為去處理,如果遇到上述無法證明的情況,從成本角度、市場影響角度和證明難度角度來考慮,接受這樣的承諾,也是解決問題的一種很好的方法。”葉林進一步解釋稱,最重要的是,這種解決方式表達了監管機構的態度,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給予了市場保護,對涉嫌違法行為當事人也構成了一種約束??梢越鉀Q一些案件處理周期長、證據收集或證明難度大的案件,提高證券執法的效率。
“草案可以視為對資本市場信用承諾提出‘建制度’要求以來的政策新進展,也是落實新證券法第171條有關規定的具體措施。”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法學教授鄭彧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建立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是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的有效方式,其背后邏輯還是在于“監管的實效性”,也算是證券行政和解的一種表現方式。但在證券期貨行政執法過程中實施“補救”承諾并不意味著縱容不法分子投機取巧,而是給予證券違法行為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符合法經濟學上“監管成本-監管收益”的比較分析法,也契合了當下“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