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上交所2月15日發布通知稱,為規范上市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和登記結算相關業務,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指引》進行了修訂,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上交所于2014年12月10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指引>的通知》(上證發〔2014〕83號)同時廢止。
上交所表示,自通知發布之日起,上交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成立后、上市前,可以申請辦理場外份額轉托管至場內業務;上市前暫不辦理申購、贖回和場內份額轉托管至場外業務,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上交所上市開放式基金上市后的業務種類保持不變。
上交所提醒,各基金管理人應當了解并向基金持有人充分提示上述安排,避免造成不利影響。
根據指引,上交所會員可以參與上證LOF交易、分級基金分拆合并等業務;經上交所及中國結算認可的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上交所會員還可參與上證LOF的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投資者可通過相關條款規定的上交所會員(業務資格有所不同,以下統稱場內證券經營機構)交易以及認購、申購、贖回上證LOF份額,也可通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銷等場外基金銷售機構(以下統稱場外基金銷售機構)認購、申購和贖回上證LOF份額。單個上證LOF產品的場內證券經營機構以及場外基金銷售機構名單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可通過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認購上證LOF份額,也可通過場外基金銷售機構認購上證LOF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