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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五大基本原則,這是對股東權益的保護,也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石。然而,在具體的實踐中,仍有個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背上述原則。
因布局鈣鈦礦電池而股價暴漲的奧聯電子,在回復交易所問詢函時表示:公司合作方胥明軍曾“指導華能清能院550×650mm鈣鈦礦電池組件中試線效率驗收達標,最高認證效率達到16.8%”。
正是這份回復公告,讓該公司卷入了一場“輿情危機”。
在筆者看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應該“言而有信”。
言,意味著上市公司要對投資者重點關注的方面,比如經營狀況、財務數據、發展戰略、對外投資、股東情況等及時進行披露,給投資者決策提供依據。
信,是要求上市公司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要“靠得住”。
全面注冊制已按下“啟動鍵”。證監會表示,將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將核準制下的發行條件盡可能轉化為信息披露要求。這意味著在全面注冊制下,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為嚴格,上市公司違規成本將進一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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