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歆
近日,交易所的一紙關注函,引起了市場對于上市公司獨董多公司履職是否屬于“超載”的關注和討論。
從相關上市公司對交易所的回應來看,該公司擬任且為連任的兩位獨董中,一位擔任包括上市公司在內4家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同時擔任8家公司的監事,共計在12家公司任職;另一位擔任包括上市公司在內5家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同時擔任1家公司的監事,共計履職6家公司。
拋開上述個案中獨董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一拖十二”或“一拖六”,單從具備普遍意義的規則角度來看,交易所一直非常強調上市公司獨董的履職效果。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2017年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獨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選人時,應當重點關注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存在同時在超過五家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仍提名該候選人的理由,是否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公司治理產生影響及應對措施。
由此來看,獨董“一拖多”并不會直接觸發違規,但前提是有充分的履職保障性安排。這種安排,顯然并不應該僅僅依靠獨董個人承諾,而應由上市公司建立起相應的履職約束和考核機制。
再從上述個案中“一拖十二”獨董的任職結構來看,其任職的多家公司與上市公司處于同一產業鏈、供應鏈,有助于加深對上市公司業務的理解。不過,硬幣都有兩面。根據規定,“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任職的人員,或者在有重大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因此,上市公司對于潛在的業務指導或協同有必要設定嚴格的邊界。
目前,A股市場中,獨董任職“一拖多”的情況并非個案,6月份已經有幾家公司因此收到交易所關注函??梢?,上市公司對多公司履職獨董勝任力的把關非常重要。
當然,也有投資者爭議上市公司選擇“一拖多”獨董的必要性。對于這一點,筆者的理解是,這恰恰體現了制度層面對于獨董任職的規范較為完備,優秀的獨董的確具備稀缺性。
僅從上市公司獨董提名承諾內容來看,成為獨董至少要“過38關”:獨立董事提名人要在格式聲明中真實、準確、完整回答38個有關“是、否”的問題。而且,如果答案為“否”,提名人還需要對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仔細觀察38個問題可以發現,除了關于提名人資質以外,問題高度集中于獨董提名人的獨立性和勝任力上。因為,獨董作為非執行董事,其履職的核心就在于此。
董事會架構是上市公司治理的“底層資產”,關系到上市公司提升質量、謀求發展。因此,獨董“一拖多”任職,真正需要對此肩負起“第一”把關責任的遠非交易所等監管部門,而是上市公司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