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精神,不斷完善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工作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研究起草了《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6月23日。
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度相繼出臺,以及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現行的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相關制度已不能完全滿足行政許可工作需要,且存在各級人民銀行機構適用文件不統一等問題。
為構建統一、科學、有效的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工作機制,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制度,結合國庫業務發展的要求,起草了《征求意見稿》,擬作為部門規章發布實施。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二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對《征求意見稿》制定的目的及依據、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的概念、適用范圍、承辦部門和申請機構層級等進行了規定,明確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第二章申請、審查與決定,對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申請、審查、決定和延續程序等進行了規定,明確具體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標準,實現資格認定工作在不同地區和層級同要素管理、同標準辦理;明確審查方式、評價指標、許可有效期等管理要求,通過評審制度進一步保障資格審查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學性。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獲得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的商業銀行雙方職責進行了規定,明確代理銀行工作要求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明確了對商業銀行違規獲得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違規開展代理業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附則,對未盡事宜、法律適用、解釋權、施行時間、過渡性條款等進行了規定,并設置過渡期辦法,對《征求意見稿》頒布后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的過渡期安排進行了明確規定。
(編輯 張鈺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