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表示,人民法院要積極發揮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助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一是依法妥善審理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對金融機構違反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不予支持;對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收取的變相利息,嚴格依照支農支小再貸款信貸優惠利率政策的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是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依法確認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拓寬融資渠道,支持企業以倉單、提單、匯票、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融資,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服務中小微企業的信貸產品,與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共享企業涉訴信息,幫助金融機構更加精準地對企業“畫像”,讓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業更容易獲得貸款。
三是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等違法借貸行為的效力。推動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加大對“套路貸”等虛假訴訟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四是依法依情依理平衡各方利益。要樹立穿透式審判思維,探究當事人真實交易目的,正確認定合同效力,不允許以形式的平等掩蓋實質的不平等,貫徹對中小股東、勞動者、金融消費者等弱勢群體的適度優先保護。
(編輯 張明富)